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民二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秀贤与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贤,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754号原告张秀贤。委托代理人陈纳贤。被告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西区建材新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5234-4。法定代表人高保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喜梅,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小强,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贤与被告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秀贤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冬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杰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