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瑞营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海杰氨纶包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营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海杰氨纶包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648号原告:杭州瑞营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文浩。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海杰氨纶包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营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海杰氨纶包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海杰氨纶包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营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海杰氨纶包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