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小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丁华与邵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165号原告丁华,男,回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邵芳,女,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华诉被告邵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华撤回对邵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成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