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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小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丁华与邵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165号原告丁华,男,回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邵芳,女,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华诉被告邵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华撤回对邵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成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