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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初字第24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代×1与代×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1,代×2,代×3,代×4,代×5,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4535号原告代×1,男,1945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佳丽,女,1973年8月1日出生。被告代×2,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被告代×3,女,1958年1月19日出生。被告代×4,男,1954年7月1日出生。被告代×5,女,1948年7月3日出生,被告李×,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1诉被告代×2、代×3、代×4、代×5、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代×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爱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