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初字第24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代×1与代×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1,代×2,代×3,代×4,代×5,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4535号原告代×1,男,1945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佳丽,女,1973年8月1日出生。被告代×2,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被告代×3,女,1958年1月19日出生。被告代×4,男,1954年7月1日出生。被告代×5,女,1948年7月3日出生,被告李×,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1诉被告代×2、代×3、代×4、代×5、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代×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爱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