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陈永尧与曾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尧,曾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43号之二原告陈永尧,男,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邹慧敏,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柱锋。被告曾旭华,男,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覃国民,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尧诉被告曾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尧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尧负担。审 判 长  朱红奎人民陪审员  蔡雪萍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