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陈永尧与曾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尧,曾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43号之二原告陈永尧,男,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邹慧敏,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柱锋。被告曾旭华,男,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覃国民,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尧诉被告曾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尧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尧负担。审 判 长 朱红奎人民陪审员 蔡雪萍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