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新华锦(青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锦(青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原审被告新华锦(青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上诉人青岛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精装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提交合同签订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施工项目为爱丁堡国际公寓,在青岛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