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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泽轩。住所地:茶陵县工业园。委托代理人陈回儿,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翔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出票号码10400XXX/22629XXX,出票金额50000元,付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收款人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成林人民陪审员  李 之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