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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德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德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哲英。委托代理人孙云兰。被告孔德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