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5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340号原告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志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