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山东新昕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与吴际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昕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吴际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昕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沨,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际学,男,生于1973年6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宏昌小区6号楼2单元205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昕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际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际学及其妻名下的位于章丘市宏昌馨园小区7号楼306房产一处。扣划了被执行人吴际学及其妻在银行的存款。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