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坪民初字第0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畅与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畅,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305-1号原告陈畅。委托代理人钟果。被告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军。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畅诉被告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畅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畅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畅撤回对被告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畅承担。审判员 曹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