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肖金明与胡轶龙、胡平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肖金明。法定代理人肖佳平。被执行人胡轶龙。被执行人胡平生。肖金明与胡轶龙、胡平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金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36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执字第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成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