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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闫彩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334号罪犯闫彩虹,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闫彩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闫彩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7日,崔振海、闫彩虹和被害人杜某三人一起入住某洗浴中心,崔振海发现杜某不知去向以及自己的10000元现金被盗走,遂电话报案并联系刘艳楠。2月8日下午,闫彩虹等三人在焦作长途汽车站附近发现杜某,并强行将杜某带至卫辉。期间,杜某承认偷崔振海的钱,并将所盗剩余现金8000元退还给崔。当晚23时许,闫彩虹等人将杜某拉至一快捷宾馆进行捆绑、看管。2月9日,杜某从屋内跳窗逃跑时坠落身亡。该犯系从犯;闫彩虹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500元,其同案犯共赔偿58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罪犯闫彩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彩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彩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