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秦某华 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华。2012年11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间,被告人秦某华先后多次从上线“珍珠”(身份不明)手中购入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再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华、鲁某。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6月27日下午4时许,在赫山区桃花里小区超市附近,被告人秦某华以9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鲁某海洛因0.07克;2、2015年6月28日中午,在益阳市秀峰公园北门附近的一个小区院子里,被告人秦某华以11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华海洛因0.06克;3、2015年6月29日上午9时许,在赫山区桃花里小区超市附近,被告人秦某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鲁某海洛因0.14克。2015年6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秦某华在赫山区金桃苑小区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秦某华随身携带的红色袋子里查获4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3.6538克,6小包海洛因净重1.8632克,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92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华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华、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书,(2012)赫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秦某华的身份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华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秦某华身上扣押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被告人秦某华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秦某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某华的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辉审 判 员 姚和平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乔淞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