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二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与田艳玲、郭治良、赵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田艳玲,郭治良,赵玉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二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顺小贷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理人秦进林,康顺小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俊,康顺小贷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永中,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艳玲,女,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治良,男,汉族,1992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珍,女,l949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系甘肃省医药总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退休工人。上诉人康顺小贷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5)西福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5)西福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晓春审 判 员 景化冰代理审判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学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