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异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异字第15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333号。法定代表人郑桂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英,系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申请执行人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吴官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秉超,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2015年11月11日,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对该执行异议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吕茂玲审判员 安 丽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