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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执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枣阳市伟业纺织公司青林公司运输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伟业纺织有限公司,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045-1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伟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枣琚路8号。法定代表人苏军,伟业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林顺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国邦物流园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立元,青林顺达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伟业公司与青林顺达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林顺达公司未履行(2012)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伟业公司货物灭失的各项损失575000元的义务,伟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青林顺达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3600元(含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