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商初字第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李正勇、陶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李正勇,陶金芝,李正文,王春珍,王付杰,焦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92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曲戈涛,行长。被告李正勇。被告陶金芝。被告李正文。被告王春珍。被告王付杰。被告焦秀英。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诉被告李正勇、陶金芝、李正文、王春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东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因被告李正勇、陶春芝、李正文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栗红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