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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2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纪刚申请执行王冬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刚,郑州银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2238-1号申请执行人张纪刚,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郑州银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法定代表人王冬。被执行人王冬,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8日,住中牟县。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银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冬返还申请人张纪刚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冬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书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谦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