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陈某某离甲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82年,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代理人邹献国,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74年,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德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