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督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余全芬、福州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全芬,福州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仓民督字第50号申请人余全芬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申请人福州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邓雪雯。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交欠条为证,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其4-8月工资共计21545元。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2154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福州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余全芬人民币2154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12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