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惠明与被执行人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惠明,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213号申请执行人丁惠明,男,汉族1962年8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麻万鹏、张晓宁,江苏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6号303-311室。法定代表人陈勇。丁惠明与江苏融翔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不经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675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张怀建执行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