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陕西皓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陕西皓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88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皓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长安南路101号西安国际商务港二期B座第二幢1单元24层12411号房。法定代表人于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皓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双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