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成都飞腾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省凯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飞腾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凯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飞腾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凯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段华北。申请执行人成都飞腾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凯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湖南省凯成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凯成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