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兴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祁兴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睫园综合楼1栋1-9号。法定代表人郑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兴禄,男,汉族,50岁。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兴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祁兴禄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祁兴禄的起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