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944-1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合肥韩村商贸有限公司与夏来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944-1申请执行人:合肥韩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李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霞,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来祥,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韩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