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少民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少民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台定刚,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会昌办。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胜审判员 武 芳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