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爽与陈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爽,陈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刘爽。被执行人:陈泉。刘爽与陈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作出(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45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陈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爽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泉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陈泉银行存款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