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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兆荣与李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荣,李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560号原告:丁兆荣,农民。被告:李双,农民。原告丁兆荣与被告李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兆荣、被告李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兆荣诉称:2015年6月13日,被告李双驾驶鲁L×××××号牌两轮摩托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刘庄路段时,与原告丁兆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双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曾多次前往原告家去探望,多次调解未果,我同意赔偿原告15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李双驾驶鲁L×××××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04国道行驶时,与前方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被告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驾驶的鲁L×××××号牌二轮摩托车并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同意赔偿原告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日照市中医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收费单据、诊断证明、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身份信息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安交警机关系交通事故处理的专门机关,其事故处理人员系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专业知识,其所作出的事故责任分析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因此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被告李双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李双在事故发生后表示同意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此系被告自愿作出的承诺,被告亦未向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其承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故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兆荣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人民陪审员  郑培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