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汉蓉与被告芦其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汉蓉,芦其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冯汉蓉。委托代理人江厚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芦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汉蓉与被告芦其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汉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汉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汉蓉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