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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高溢、曹阳、罗钢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高溢,曹阳,罗钢荣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263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翁仲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晓华,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溢,女,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温江区。被告曹阳,男,汉族,1988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罗钢荣,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被告高溢、曹阳、罗钢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1元(减半收取4360.5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