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乾县广盛果蔬储藏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乾县广盛果蔬储藏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辛某某,女。被告乾县广盛果蔬储藏有限公司。地址:乾县临平镇苇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文青,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乾县广盛果蔬储藏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峥代理审判员 李研人民陪审员 苏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穆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