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3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兴萍与冀文顺、董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萍,冀文顺,董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100-2号原告吕兴萍。被告冀文顺,男,汉族,1987年4月6日生,住临朐县城关街道后马陵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704061215。被告董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81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100-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冀文顺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变形拖拉机一辆。扣押后,现被告董鹏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冀文顺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变形拖拉机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玉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