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段丽梅申请执行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丽梅,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保字第104号申请人段丽梅,女,42岁,住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棕皮营村118号附1号。被申请人林英,女,45岁,住楚雄市北浦路395号1幢1单元101室。段丽梅申请执行林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1000000.00元【保全查封林英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后新街1幢1单元2层2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92601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786-1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茶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