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临邑泰亨新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军。被执行人:临邑泰亨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元。住所地:临邑县富民路南首路东。临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14)第75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房产等不宜处分等待首封法院处分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14)临7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