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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临邑泰亨新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军。被执行人:临邑泰亨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元。住所地:临邑县富民路南首路东。临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14)第75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房产等不宜处分等待首封法院处分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14)临7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