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1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素莲与曾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素莲,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曾明丽,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张素莲与被执行人曾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明丽应履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曾明丽在阳江市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1500元,其他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存款至本院代收款帐户,该款扣除了申请执行费667元后,余款833元予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49167元及利息未还。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除了上述被扣划的存款外,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5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曾建通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