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张利、李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李刚,张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军,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利、李刚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4600元,分别退还上给诉人张利和李刚各2300元。审 判 长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