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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高华姜诉陈岩、陈森林、朱琳、张水芬、马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姜,陈岩,陈森林,朱琳,张水芬,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高华姜,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岩,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陈森林,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朱琳,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张水芬,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马杰,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梅列区。申请执行人高华姜与被执行人陈岩、陈森林、朱琳、张水芬、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岩、陈森林、朱琳、张水芬、马杰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756250元及利息101862.5元(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47737.5元(以逾期归还的借款本金175625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7月2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4年7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归还的借款本金1756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7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森林名下的房产及林权(因他案)已被查封,其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岩、朱琳、张水芬、马杰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森林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2001.60元(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水芬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441.02元(已冻结);被执行人马杰在中国建设银行徐碧支行的存款为288.6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列东支行的存款为92.68元;被执行人陈岩在中国建设银行清流支行的存款为153.0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清流支行的存款为45.55元;被执行人马琳在在中国工商银行列东支行的存款为72.68元。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