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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佩娟、李荣江、刘道英、李金泽与程菊红、薛建、张永龙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佩娟,李荣江,刘道英,李金泽,程菊红,薛建,张永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208号原告高佩娟,女,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荣江,男,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道英,女,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泽,男,住山东省费县。法定代理人高佩娟,女,系原告李金泽之母。委托代理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菊红,女,住甘肃省武山县。被告薛建,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永龙,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原告高佩娟、李荣江、刘道英、李金泽与被告程菊红、薛建、张永龙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佩娟、李荣江、刘道英、李金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13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衍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