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佩娟、李荣江、刘道英、李金泽与程菊红、薛建、张永龙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佩娟,李荣江,刘道英,李金泽,程菊红,薛建,张永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208号原告高佩娟,女,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荣江,男,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道英,女,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泽,男,住山东省费县。法定代理人高佩娟,女,系原告李金泽之母。委托代理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菊红,女,住甘肃省武山县。被告薛建,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永龙,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原告高佩娟、李荣江、刘道英、李金泽与被告程菊红、薛建、张永龙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佩娟、李荣江、刘道英、李金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13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衍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