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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永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65号罪犯陈永利,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三联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歧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3日送入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陈永利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