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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学新与南漳县方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新,南漳县方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71-3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新,居民。被执行人南漳县方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继春,该公司董事长。周学新与南漳县方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漳县方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欠有巨额债务,现已停产歇业,并已申请关闭。法定代表人钟继春不知下落。目前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斌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