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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邹彬与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彬,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邹彬。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顺裕,公司经理。原告邹彬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子钧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