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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张体雄,仪陇县马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