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张体雄,仪陇县马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