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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崔秀国与鸡东县安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国,鸡东县安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崔秀国,男,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宪一。本院在执行崔秀国申请执行鸡东县安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秀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133元,执行费52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