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厚福、史久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厚福,史久辉,金赛珍,浙江省宁波市新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589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厚福。被执行人:史久辉。被执行人:金赛珍。被执行人:浙江省宁波市新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泮国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执行人林厚福、史久辉、金赛珍、浙江省宁波市新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厚福、史久辉、金赛珍、浙江省宁波市新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厚福、史久辉、金赛珍、浙江省宁波市新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0658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6272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厚福、史久辉、金赛珍、浙江省宁波市新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厚福、史久辉、金赛珍、浙江省宁波市新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史久辉有一处位于象山县丹城镇东河花园79号的房产,另案拍卖中。被执行人林厚福、金赛珍、浙江省宁波市新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林厚福、史久辉、金赛珍、浙江省宁波市新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7065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