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944号-1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944号-1原告: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法金,经理。被告: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谷其罗。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19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被告已归还货款,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在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乌溪分理处账户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