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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恢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水仙与三门峡百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三门峡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门峡腾飞农机配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国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恢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高水仙,女,1934年4月19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三门峡百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省百年农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百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齐明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腾飞农机配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戚沈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国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法定代表人田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水仙与被执行人三门峡百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三门峡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门峡腾飞农机配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国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于2015年9月16日对三门峡百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百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羁押,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的财产系上述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