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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喜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290号罪犯宋喜峰,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8)内刑重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喜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宋喜峰、江献银退赔南阳德润化工有限公司291809.5元;责令宋喜峰退赔齐建国2万元。刑期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宣判后,宋喜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7日作出(2009)南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宋喜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月28日对宋喜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宋喜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至2006年间,该犯假冒身份以为被害人办理贷款诈骗34.3万元和安排工作为由诈骗2万元,实施诈骗2起,共计36.3万元追退4.92万元,该犯系主犯,多次犯罪。罪犯宋喜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喜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喜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