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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梅与重庆创艺首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293号原告李梅,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陈英琦,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创艺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2单元14-6号,注册号500108000070933。法定代表人欧创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诉被告重庆创艺首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李梅自愿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