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胡志峰与XX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峰,XX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506号申请人:胡志峰,男,汉族,1985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XX君,女,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志峰诉被申请人X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志峰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X君的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志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X君的车牌号为皖P×××××的车辆中价值人民币195000.00元的财产份额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天俣 微信公众号“”